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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开(公告)号:CN101778616B
公开(公告)日:2012-10-03
申请号:CN200880102687.2
申请日:2008-07-30
Applicant: 花王株式会社
CPC classification number: A61K8/8147 , A61K8/06 , A61K8/062 , A61K8/31 , A61K8/342 , A61K8/345 , A61K8/36 , A61K8/361 , A61K8/37 , A61K2800/10 , A61Q19/00 , A61Q19/007
Abstract: 本发明提供一种适用于洗澡后等的湿皮肤的身体化妆品,其保持效果好且在全身的延展性好而易于涂抹。一种湿皮肤用的水包油型身体化妆品,其是含有水溶性高分子的水包油型化妆品,含有以下成分(A)~(C):(A)油性成分,含有(A1)在25℃呈膏状的油以及(A2)在25℃呈液状的极性油,该油性成分在化妆品中的含量为20~50质量%,(B)甘油,在化妆品中的含量为11~50质量%,以及(C)水,在化妆品中的含量为20~60质量%,其中,(A1)膏状油的含量为化妆品中的1~20质量%,(A2)液状的极性油的含量为化妆品中的1~20质量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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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开(公告)号:CN101778616A
公开(公告)日:2010-07-14
申请号:CN200880102687.2
申请日:2008-07-30
Applicant: 花王株式会社
CPC classification number: A61K8/8147 , A61K8/06 , A61K8/062 , A61K8/31 , A61K8/342 , A61K8/345 , A61K8/36 , A61K8/361 , A61K8/37 , A61K2800/10 , A61Q19/00 , A61Q19/007
Abstract: 本发明提供一种适用于洗澡后等的湿皮肤的身体化妆品,其保持效果好且在全身的延展性好而易于涂抹。一种湿皮肤用的水包油型身体化妆品,其是含有水溶性高分子的水包油型化妆品,含有以下成分(A)~(C):(A)油性成分,含有(A1)在25℃呈膏状的油以及(A2)在25℃呈液状的极性油,该油性成分在化妆品中的含量为20~50质量%,(B)甘油,在化妆品中的含量为11~50质量%,以及(C)水,在化妆品中的含量为20~60质量%,其中,(A1)膏状油的含量为化妆品中的1~20质量%,(A2)液状的极性油的含量为化妆品中的1~20质量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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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开(公告)号:CN107735071A
公开(公告)日:2018-02-23
申请号:CN201680039661.2
申请日:2016-07-12
Applicant: 花王株式会社
Abstract: 本发明涉及一种固体状发泡性浴用剂,其在制造时有效地抑制对压片冲头的附着,并且在使用时,在沐浴水中使脚或手掌直接接触而使用时,可实际感受到充分的温热效果。即,本发明涉及一种固体状发泡性浴用剂,其含有:(A)含有15质量%以上且100质量%以下的碳酸氢钠的碳酸盐,20质量%以上且50质量%以下;(B)有机酸;和(C)将1.0g溶解于水中时的发热量为150cal/g以上且500cal/g以下的无机化合物,成分(C)相对于碳酸氢钠的质量比((C)/碳酸氢钠)为0.6以上且7.0以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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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开(公告)号:CN107735071B
公开(公告)日:2020-11-03
申请号:CN201680039661.2
申请日:2016-07-12
Applicant: 花王株式会社
Abstract: 本发明涉及一种固体状发泡性浴用剂,其在制造时有效地抑制对压片冲头的附着,并且在使用时,在沐浴水中使脚或手掌直接接触而使用时,可实际感受到充分的温热效果。即,本发明涉及一种固体状发泡性浴用剂,其含有:(A)含有15质量%以上且100质量%以下的碳酸氢钠的碳酸盐,20质量%以上且50质量%以下;(B)有机酸;和(C)将1.0g溶解于水中时的发热量为150cal/g以上且500cal/g以下的无机化合物,成分(C)相对于碳酸氢钠的质量比((C)/碳酸氢钠)为0.6以上且7.0以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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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开(公告)号:CN110799165A
公开(公告)日:2020-02-14
申请号:CN201880041894.5
申请日:2018-08-03
Applicant: 花王株式会社
Abstract: 按摩容器(100)是具备贮存液体的树脂制容器主体(10)及安装于容器主体(10)的口颈部的盖部(30)的按摩容器(100),具备:小径部(12),其是容器主体(10)中邻接于口颈部的部分,且在口颈部的轴向上延伸;大径部(13),其由容器主体(10)中的与口颈部侧相反侧的部分构成,且直径大于小径部(12);容器主体(10)是与第1方向正交的第2方向上的宽度尺寸大于与口颈部的轴向正交的第1方向上的宽度尺寸的扁平形状;在第2方向上相对的大径部(13)的一对侧部(第1侧部(16)、第2侧部(17))中的至少一者形成有突出高度为1mm以上30mm以下的突起部(20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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